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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市红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总则 组织与管理 任务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广州市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市红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条 志愿工作者在各级红会指导下,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自愿、无偿为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和进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志愿工作者最高管理机构是广州市红十字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为志愿工作者组织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委员会由市红会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和部分志愿工作者代表组成。
  第五条 凡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红会法》和《章程》,愿意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可自愿申请成为志愿工作者。
  第六条 要求加入志愿工作者组织,需本人自愿向市红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市红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成为志愿工作者,发给有关证书,在市红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建立区、县级市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志愿工作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 志愿工作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其行为有损红十字会声誉,市红会即撤消其志愿工作者资格,办理清退手续。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协助红十字会履行《红会法》规定的职责和《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 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原则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红十字会出具证明,请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志愿工作者对红十字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对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州市红十字会,修改需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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