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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或器官“以下同”)适应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 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建立广州市志愿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为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有关决议。
  在市红十字会设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 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 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卫生局、民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和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红十字会实施本暂行办法。 在市有关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设立若干登记接受站, 在主管单位和广州市志愿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 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一式四份。一份交执行交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由志愿捐献遗体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执行人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红十字会。
  2.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 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
  3.登记接受站受理登记后, 向志愿捐献遗体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 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登记接受站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名册”。
  4.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 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同卫生局共同审定。
  第五条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销登记,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第六条 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末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 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 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第七条 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负担。登记接受站主管单位登记接受站主管单位负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促进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有序开展。 医疗、 公安部门在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要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 殡葬部门要配合登记接受站, 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遗体的运送和使用完毕遗体的火化工作。遗体运输和火化费用由登记接受站负担。 司法部门对要求进行公证的志愿捐献遗体者要给予积极协助。 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大力宣传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并做好本地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和慰问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志愿捐献遗体答读者问

  问:志愿捐献遗体有什么意义?
  答: 志愿捐献遗体是一些有识之士,勇于掘弃陈规旧俗和偏见, 志愿将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事业, 这对于移风易俗、殡葬改革、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志愿捐献遗体是崇高的奉献精神和献身科学的实际行动, 值得学习和提高。
  问:到哪里去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答: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 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 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问:志愿捐献遗体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答:首先到登记接受站领取《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并按表格的要求填写; 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方可有效。如捐献遗体志愿者要求公证的, 可以到市或区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登记接受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将给予书面答复和颁发“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问:接受志愿捐献的遗体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答: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 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接受将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
  问: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如何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答: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 遗嘱和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 可由其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 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问:志愿捐献遗体者可不可以要求撤消登记?
  答:可以。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消登记, 必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予以撤消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问:传染病的病人可不可以捐献遗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列入志愿捐献遗体的范畴。
  问:如何与市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联系?
  答:目前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登记站暂设三处, 分别为: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登记接受站
联系人:人体解剖学教研室 杨秉琪
联系电话:87330712 87330651
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南方医科大学登记接受站
联系人:人体解剖教研室 洪辉文
联系电话:61648199
地址:广州市同和路

暨南大学医学院登记接受站
联系人:人事科、人体解剖教研室 虞学军(人事) 吕来清(人解)
联系电话:85220248
地址:广州石牌

广州市红十字会
二00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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